加纳 · 血统入籍
居留权(Right of Abode,第573号移民法第17条,Immigration Act 573, section 17)
开放。面向前加纳人及'散居海外的非洲裔人士'。没有成文的投资金额——标准是'独立的经济来源'加'重大贡献'。请注意,被广泛援引为主管修正案的第848号法(Act 848)与居留权毫无关系:它插入的是关于禁止移民偷运的第52A条。真正的操作细节在《2001年移民条例》(LI 1691)第13条。
居留权是侨民回归故事背后真实、成文的工具——一项无需许可即可在加纳居住和工作的无限期权利。它也远比宣传的更难:居留测试是在9年回溯期内约七年,且取决于总统的批准,而这是自由裁量、不可上诉的。
合资格路径
没有成文的投资门槛;要求独立的经济来源和重大贡献
没有投资门槛
核心事实
- 总落地成本
- GHS 3,879官方费用加专业费用。移民局网站上呈现的GHS 18,000无限期居留费与其他所有项目相比都不合情理,无法核实。
- 路径类型
- 凭血统
- 办理周期
- 6–24 个月 (移民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后6个月——但审查阶段本身没有上限,且需要总统批准)
- 居住要求
- 被广泛误报。LI 1691第13条要求在紧接申请前的24个月内全程居留,且在此之前的7年内累计居留至少5年——即在9年回溯期内约7年。它不是'总共七年、连续两年'。
- 家庭成员
- 逐一评估
- 永久居留
- 居留权本身即是一项无需许可即可进入、居住和工作于加纳的无限期权利
- 公民身份
- 另行办理。第591号法第14条下的归化要求连续居留12个月加7年内5年,以及能够说和理解一种加纳本土语言的能力——第14(3)条使这成为唯一不可豁免的资格条件。
- 语言考试
- 能够说和理解一种加纳本土语言——根据第14(3)条不可豁免
- 双重国籍
- 允许
- 申请条件
- 前加纳人或散居海外的非洲裔紧接申请前的24个月内全程居留,加此前7年内累计居留5年独立的经济来源对加纳的重大贡献良好品行总统批准
- 公民税务陷阱是加纳档案中最重要的事实。加纳默认将公民视为居民征税——脱离征税范围需在境外拥有一处全年居住的永久住所——且对居民就全球收入征税至35%。为了传承或选择权而接受加纳国籍的客户,仅凭国籍就获得了一个全球征税的钩子。这与侨民申请人通常被建议的情况恰恰相反。
- 居留要求在各处都被误报。LI 1691第13条要求紧接申请前的24个月加此前7年内累计5年——即在9年回溯期内约7年,而非'总共7年'。
- 需要总统批准,且这是自由裁量、不可上诉的。
- '回归之年'(Year of Return)侨民入籍并不是一个项目。不存在成文的侨民入籍法规——'回归之年'和'超越回归'(Beyond the Return)是旅游与传承营销活动,其授予是依据第9条和第591号法、需总统批准的自由裁量归化。自2016年以来总共约有1,000份申请,在阿克拉一个单一场地手工办理。任何将其营销为投资入籍的人都是在编造。
- 归化语言要求——一种加纳本土语言——是第14(3)条下唯一不可豁免的资格条件,这与已经授予的礼仪性侨民归化显得格格不入。
- 第16(1)条允许双重国籍,但双重公民被排除在一系列公职之外。
- 塞地(cedi)在2025年上涨40.7%,随后在2026年前五个月下跌8.4%-10.3%——任何塞地/美元混合债务都面临双向汇率风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