纳米比亚 · 受雇就业
就业许可(第27条,1993年移民管制法,Immigration Control Act 1993)
开放,也是实践中唯一真正的通道。各机构宣传的“商业投资许可”或“投资者许可”,其实就是这份普通的就业许可,签发给受雇于自己公司的人。该法中没有投资者类别,也没有法定资本门槛。
纳米比亚的税制确实出色——属地征税、无资本利得税、无遗产税——而其移民制度则确实失灵。诚实的建议是:以许可持有人身份享受税收待遇,并放弃任何依赖于取得永久居留或入籍的计划。
合资格路径
与雇主、职位及工作地点绑定;强制性劳动力市场测试,须在3份全国性报纸刊登广告2周
所谓“投资者许可”的实质;不存在法定最低资本
核心事实
- 总落地成本
- 官方费用适中,另加专业服务费。我们无法从任何官方来源核实可靠的四口之家总额。
- 路径类型
- 凭雇佣
- 办理周期
- 2–4 个月 (官方称8-10周;实践中为2-4个月)
- 居住要求
- 以就业为基础;许可有效期1-2年,可续签
- 家庭成员
- 配偶及受抚养子女作为随行受养人
- 永久居留
- 没有可靠可行的通道。第26条项下的永久居留没有法定资格期限,但相关决定自2025年4月起已被冻结(见注意事项)。
- 公民身份
- 实际上被封堵。1990年第14号国籍法(Citizenship Act 14 of 1990)第5(3)(b)条规定,凡申请人仅凭临时许可而享有在纳米比亚居住权利者,任何期间均不计入居住要求。以就业许可度过的年头一概不算。
- 语言考试
- 无法定语言测试——第5(1)(f)条仅要求对纳米比亚公民的责任与权利有足够了解
- 双重国籍
- 不允许:您须放弃原国籍
- 申请条件
- 工作聘书或自有公司劳动力市场测试(在3份全国性报纸刊登广告2周)学历资格及警方无犯罪证明体检证明
- 以就业许可度过的时间对入籍一概不计。第5(3)(b)条排除任何仅凭临时许可持有的期间,且最高法院在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v Holtzmann 2020 (2) NR 303 (SC) 一案中裁定:仅凭工作许可在境者,即便有久留意图,也无法取得纳米比亚住所(domicile)。
- 没有投资者许可,也没有资本门槛。各机构报出的数字彼此矛盾——N$2m、N$3.95m、N$4m——而另一家机构则承认根本没有最低额。凡向你报出的任何 NAD 门槛,都应视为纯粹的营销说辞。
- 永久居留决定自2025年4月起被冻结。在 Immigration Selection Board v Knoche [2025] NAHCMD 180 一案中,法院认定移民甄选委员会以第26(3)(d)条中并不存在的“固定资产”标准拒批永居,并下令签发;执行因上诉至最高法院而被暂缓,移民部则借此暂缓状态冻结了全部永居决定——据报约有55份申请,其中一些已积压18个月之久。
- 移民甄选委员会有一贯遭司法批评的行为记录:Kitching 2023 (1) NR 121 (HC)、Viljoen 2017 (1) NR 132 (HC)(滥用裁量权)、Frank 2001 NR 107 (SC)。
- Henley 自家的“纳米比亚投资居留”页面亦声明该流程正处于政府审查之中。其产品是将 USD 365,000 投入一个单一私人开发项目(President's Links Estate,Walvis Bay),外裹一份普通工作许可——一个没有法定依据的单一开发商房地产方案。
- 2016年第9号纳米比亚投资促进法(Namibia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9 of 2016)从未生效——部长的施行公告从未发布——因此它对1990年外国投资法(Foreign Investment Act 1990)的废止也从未生效。历经约十年,替代法案仍未成为法律。
- 出口加工区法(EPZ Act)已废止,过渡宽限期已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,而经济特区法案(SEZ Bill)仍未成为法律。目前没有可供规划的有效园区税制。
- 纳米比亚在2026年6月的 FATF 全体会议上被移出灰名单,但依《授权条例》(EU)2026/46 与 2026/83,在欧洲议会表决前,它仍留在欧盟反洗钱高风险第三国名单上。银行往来的摩擦依然存在。
- 纳米比亚根本未承诺加入 CRS——经合组织将其列为未被要求承诺、且无交换日期的发展中国家之一。这对某些人具有吸引力,但也是银行开户时的一个警示标记,且并非一个稳定的前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