纳米比亚 · 投资居留
永久居留(第26条,1993年移民管制法,Immigration Control Act 1993)
已暂停
最近核实 2026年7月
实际上已冻结。在 Immigration Selection Board v Knoche [2025] NAHCMD 180(2025年4月17日)一案后——法院认定甄选委员会适用了一项没有法定依据的“固定资产”标准并下令签发——执行因上诉至最高法院而被暂缓,移民部则借此暂缓状态中止了全部永久居留决定。据报约有55份申请陷入停滞,其中一些已积压18个月。
纳米比亚永久居留是唯一能真正启动入籍计时的门户,这使得当前的冻结不只是一种不便——它已经堵死了进入该国唯一可行的长期路径。即便日后恢复,入籍仍要求放弃你所持的其他所有国籍。
合资格路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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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移民甄选委员会提出申请
不存在法定资格居住期;第26(6)条允许在境内提出申请
核心事实
- 总落地成本
- 官方费用适中——但实际代价是无限期的等待与很可能发生的诉讼
- 路径类型
- 投资居留
- 办理周期
- 1.5–5 年 (决定自2025年4月起冻结,等待最高法院上诉;不存在可靠的时间预估)
- 居住要求
- 一经获批,永久居留在缺席超过2年时失效——请注意这与资格居住期正好相反,也是广为流传却错误的“两年规则”的源头
- 家庭成员
- 配偶及受抚养子女
- 永久居留
- 这本身即永久居留身份
- 公民身份
- 入籍须连续普通居住满10年——且仅永久居留时间计入,许可时间不计
- 语言考试
- 无法定语言测试
- 双重国籍
- 不允许:您须放弃原国籍
- 申请条件
- 向移民甄选委员会提出申请品行良好生活来源未规定法定居住期限
潜在风险
- 决定已被冻结。此刻递交申请,只是买到一个停滞不前的排队位置,等待一宗尚未排定开庭日期的最高法院上诉。
- 不存在法定资格居住期——人们常引用的“五年规则”并不存在。人们复述的两年之说,是关于缺席的失效规则,而非资格测试。
- 移民甄选委员会的裁量权很宽,且屡被认定为滥用。应将司法审查列为这条通道的常规成本,而非例外。
- 入籍是10年,而非5年。2010年第二次宪法修正法(Constitution Second Amendment Act 7 of 2010)将第4(5)(b)条由5年提高至10年,婚姻通道由2年提高至10年。我们核查时,纳米比亚自己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仍在发布2010年前的文本——看似官方、实则过时。
- 第5(1)(g)条要求申请人愿意放弃任何外国国籍,第5(8)条则规定授予与否绝对属于自由裁量,不附理由、不可申诉。第7(1)(a)条随后规定:归化公民日后自愿取得他国国籍者,将被剥夺纳米比亚国籍。对一个多国籍家庭而言,这构成实质性障碍。
- 在纳米比亚出生的子女受第4(8)条宪法保护,可自由持有双重国籍——此限制仅落在办理归化的父母一方身上。